文章出處:房產地帶 閱讀量: 發布時間:2022-06-27 11:52:25
深圳小產權房轉正的必要性-華盟地產根據目前現狀給大家解析一下;
1.集體用地進入交易市場有利于克服土地征收的弊端。根據《物權法》第42條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但商業性的房地產開發明顯不屬于公共利益,則不符合征收條件,這是現行法中不太容易解決的問題,應采取市場化辦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直接進入土地交易的一級市場。另外只有通過市場才能解決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的問題,所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應進入土地交易的一級市場。
2.集體用地進入土地交易市場有利于城鄉統籌發展。中國城鄉二元化的確為中國經濟發展做出過很大貢獻,但城鄉之間的不平衡,“城鄉二元結構”已成為當前
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嚴重障礙 。而解決措施之一就是集體用地進入土地交易市場,實行了城鄉人口雙向交流,這樣自然會帶動農村和城市資源更合理的分配,減少城市就業、醫療、教育等壓力,也可以避免新農村建設中以政府為主導的一些弊端。
3.集體用地進入交易市場與農用地減少并沒有必然聯系。個人或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都會發生農用地減少危險,可是允許集體土地進入一級市場交易, 并不必然造成耕地的減少。形成這種錯誤觀點的原因就是忽略了在保護耕地方面政府的規劃和審批職能。政府的角色更應在此處體現,而不是在市場活動中過多介入。
開發商直接在集體建設用地上開發小產權房欠缺可行性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直接進入一級市場從理論上是合理的,并且它不是孤立的制度,其正效應的發揮還有賴于其他條件,當這些條件并未完全具備時,開發商直接在集體建設用地上開發的可行性就欠缺。
1.土地規劃制度還待完善審批小產權房。治理小產權房應該有完善的土地規劃法。可是我國雖有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土地規劃制度還比較簡單和混亂。
2.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利益分配機制還待健全。在各主體權利義務還不明塘廈小產權房為什么那么便宜確的情況下,如果盲目全面實行小產權房建設,則利益關系的沖突易侵害到弱勢群體利益,甚至使權力尋租加劇,因此利益分配機制應法治化。
農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小產權房屋出賣的可行性
1.從經濟的角度思考可行性。首先,農民也是理性的經濟人,是自己住還是出售應當有意志自由。其次,農民是否出賣自己的住宅,直接驅動力是城市經濟的發展。再次,農民將自己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農民獲得相應的福州小產權房哪里最好房屋價款。
2.從政府的角度思考可行性。允許農民將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賣給城市居民這種形式更有利于激勵基層政府。因為,農民自愿行為產生的自益行為是基層政府期許的,同時基層政府和集體組織都能獲利。另外,允許農民將自己宅基地上的小產權房屋賣給城市居民也有利于解決房地產問題。一方面基層政府嚴把宅基地關,但給了城市居民一線生機,此外縣級及以上政府積極規范房地產市場,這樣雙管齊下,需求與供給關系的緊張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從而降低土地價值重估預期。同時土地使用權流轉環節的減少也能降低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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