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莞購買
小產權房的人越來越多,買房不是小事,很多細節問題都需要了解清楚,知道一些購買小產權房的注意事項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幾點:
一、定金可不可以退? “訂金”與“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這是開發商欲規避法律責任的慣用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東莞小產權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小產權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開發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簽訂后,因價格變化原因,可以反悔嗎? 東莞小產權房也是一種商品,買賣雙方簽署合同后,沒有發生約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均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從法律上講,開發商降價對老業主來說是很難維權的,這屬于小產權房地產交易的風險。除非合同有約定,如果簽合同時開發商有書面承諾,承諾不降價,或若降價就賠償業主損失,這樣就可以獲得賠償。打砸售樓處只能徒勞無果,甚至會構成犯罪。
三、購房人反悔怎么辦? 雙方簽訂《合作建房合同》后,在《合作建房合同》尚未辦理手續前,購房人反悔,不想繼續履行《合作建房合同》,是否可以以《合作建房合同》尚未生效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購房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以小產權房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四、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怎么辦? 針對開發商延遲交房,業主們可集結起來找開發商討個說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序。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外,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業主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催告之后超過三個月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